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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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