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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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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律師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的工作。此外,該條文中提到外國法事務律師也享有相同的權益。這意味著外國律師也可以根據這個法規申請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直接的例子與該條款相關聯。因此,我無法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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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