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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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法務部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律師申請雇用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展延聘僱許可等相關事務。 參考法條: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根據這項法條,法務部有權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律師聘僱外國人的相關事務,包括許可的申請、展延、撤銷或廢止,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這樣的安排可以提供更好的行政效能和資源分配,確保律師在聘僱外國人方面的合法需求得到滿足。 例如,假設一位律師事務所希望聘僱一名外國律師作為助理或顧問,該律師事務所可以向法務部申請工作許可。根據這項法條,法務部可能會選擇委託其他相關行政機關(例如移民署)來處理這個申請,並進行相關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法務部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處理這些事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專業且高效的審批過程,同時也讓法務部能夠集中精力處理其他重要的法律事務。 這個例子展示了《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應用場景,該法條讓法務部有權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的相關事務,以確保有效的行政管理。
- 工作許可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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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