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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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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受聘僱的外國人應以專業的知識和經驗來協助律師,但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訴訟或其他法律事務。這是一項保護法律專業的規定,旨在確保律師擁有對法律事務的完全控制權,並避免非專業人士從事法律事務,以免對當事人造成風險或損害。 例如,如果一位律師聘僱外國人作為助理,該外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庭上代表客戶參與訴訟,只能在律師的指導下提供支援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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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