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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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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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若律師所聘僱的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內需要轉換雇主,則需由新聘僱的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這項規定是確保外國人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時,能夠有一個合法的雇主。如果外國人希望轉換雇主,就需要律師事務所重新向法務部提出申請,以獲得重新聘僱許可。這一規定保障了外國人在轉換工作時的合法性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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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