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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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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若律師所聘僱的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內需要轉換雇主,則需由新聘僱的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這項規定是確保外國人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時,能夠有一個合法的雇主。如果外國人希望轉換雇主,就需要律師事務所重新向法務部提出申請,以獲得重新聘僱許可。這一規定保障了外國人在轉換工作時的合法性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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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