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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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項釋義: 1.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a. 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本法第五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細節,因此無法針對此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和舉例。 b.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例如,律師在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偽的資料或故意錯誤地記載事實。 c. 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例如,律師在申請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文件缺乏詳細的資訊或未符合規定,並且在通知限期內未能修正。 2. 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 如果律師的申請違反了其他法令並且情節嚴重,法務部有權決定不予許可。 以上解釋對應到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
- 工作許可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律師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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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