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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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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三、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2. 2.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項釋義: 1.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a. 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本法第五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細節,因此無法針對此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和舉例。 b.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例如,律師在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偽的資料或故意錯誤地記載事實。 c. 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例如,律師在申請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文件缺乏詳細的資訊或未符合規定,並且在通知限期內未能修正。 2. 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 如果律師的申請違反了其他法令並且情節嚴重,法務部有權決定不予許可。 以上解釋對應到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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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