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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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務部應撤銷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二、律師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四、律師未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受聘僱之外國人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 六、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
-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律師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律師未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四、律師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助理之結果。 五、律師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六、律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七、受聘僱之外國人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或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八、受聘僱之外國人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 九、受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十、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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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以下情況法務部應撤銷或廢止聘僱許可的一部分或全部:1)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2) 律師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3) 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4) 律師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安排外國助理的健康檢查或未將健康檢查結果報告衛生主管機關;5) 受聘僱的外國人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虛假檢體、檢查不合格、不適合從事指派的工作,或罹患傳染病;6) 受聘僱的外國人違反其他法律,情節嚴重。依據上述法條,以下是與相關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參考資料: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2019年)。 - 範例:假設法務部發現一律師聘僱外國助理的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根據第 15 條第一款,法務部可以撤銷或廢止該律師的聘僱許可。
- 撤銷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傳染病防治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資遣名詞
- 脅迫名詞
- 非名詞
- 扣留名詞
- 侵占名詞
- 律師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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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