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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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