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16

快速跳轉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如果受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律師應在三日內向法務部、勞動部和當地警察機關發出書面通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律師能夠及時通知相關機關,並處理任何可能涉及外國人工作的問題或問題。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律師未能按時通知相關機關,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