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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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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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如果受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律師應在三日內向法務部、勞動部和當地警察機關發出書面通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律師能夠及時通知相關機關,並處理任何可能涉及外國人工作的問題或問題。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律師未能按時通知相關機關,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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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