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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財團法人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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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法人
之
主管機關
,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
撤銷
或
廢止
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
委辦
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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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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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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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6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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