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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3. 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撤銷廢止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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