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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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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改隸,指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改隸指的是財團法人根據財團法人法第四條的規定變更其主管機關。根據該辦法,財團法人可根據需要或其他原因,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主管機關的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的審核及核准後進行改隸。 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原本的主管機關是文化建設委員會,但由於業務範圍的調整或其他原因,該財團法人決定改由教育部成為其新的主管機關,則該財團法人可以依據財團法人主管機構改革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向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說明其需要改隸至教育部,然後經過審核及核准後,正式改隸至教育部。這樣的改隸程序有助於確保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與其業務範圍相符,並提供更有效的監督與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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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改隸,指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