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之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變更主管機關者: (一)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變更其目的。 (二)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有變動。 二、地方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全國性財團法人者,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須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三、全國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地方性財團法人者,須具有正當理由。 四、基金總額須符合擬改隸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3條,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涉及變更主管機關時,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根據民法第65條變更財團法人目的; - 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有變動。 2. 若是地方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全國性財團法人,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不得僅涉及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3. 若是全國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必須有正當理由。 4. 財團法人的基金總額須符合擬改隸主管機關根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第一項所定的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請參考法律資料:「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非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民法 第 65 條條文
- 財團法人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