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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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的第10條,如果財團法人在經過合併許可後沒有按照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且在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後仍未辦理登記,則該許可應該被廢止。此外,該財團法人還應通知法院以及合併前的主管機關。至於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法人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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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