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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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