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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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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的第10條,如果財團法人在經過合併許可後沒有按照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且在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後仍未辦理登記,則該許可應該被廢止。此外,該財團法人還應通知法院以及合併前的主管機關。至於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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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10 條規定:「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