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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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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
  2. 2.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需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進行變更登記。如果財團法人要求消滅,則需要申請解散登記。如果是新設法人,則需要申請設立登記。 2. 在上述情況下,財團法人需在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的十五日內,將登記證書的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財團法人正在申請合併,該法人需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一旦法院核准並發給登記證書後,該財團法人需在十五日內將登記證書的影本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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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