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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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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法人或新設法人自法院登記之日起,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9條,存續的法人或新設法人從法院登記之日起,概括承受消滅的法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當兩個或多個財團法人進行合併時,合併後的存續法人或新設的法人將承擔合併前消滅法人的一切權益和義務。 例如,如果A財團法人和B財團法人進行合併,並且合併後的存續法人為C財團法人,則合併後的C財團法人將承擔A財團法人和B財團法人所有的財產權、債務、契約義務等。這意味著存續法人或新設的法人將繼續履行合併前法人的責任和義務,並享有其所有的權益。 這條法規的解釋和例子可參考2018年《財團法人合併辦法》和已發生的財團法人合併案件的相關裁判書。

  • 法人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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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9 條規定:「存續法人或新設法人自法院登記之日起,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