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9條,存續的法人或新設法人從法院登記之日起,概括承受消滅的法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當兩個或多個財團法人進行合併時,合併後的存續法人或新設的法人將承擔合併前消滅法人的一切權益和義務。 例如,如果A財團法人和B財團法人進行合併,並且合併後的存續法人為C財團法人,則合併後的C財團法人將承擔A財團法人和B財團法人所有的財產權、債務、契約義務等。這意味著存續法人或新設的法人將繼續履行合併前法人的責任和義務,並享有其所有的權益。 這條法規的解釋和例子可參考2018年《財團法人合併辦法》和已發生的財團法人合併案件的相關裁判書。
- 法人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