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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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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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資料,涉及到的標準是關於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第4條。該條第四款規定了該收費標準的生效日期是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然而,本標準沒有進一步提供有關該條款的具體內容或範例。因此,對於這個問題的具體細節,我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供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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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