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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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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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每張需支付新臺幣三百元。如果同次核發多張,則自第二張起,每張需支付新臺幣二十元。 範例:某人申請核發律師未受懲戒證明,共提出了三份申請。根據該條第3項,第一份申請需要支付新臺幣三百元,第二份和第三份申請則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十元。因此,總共需要支付新臺幣三百元加新臺幣四十元,即新臺幣三百四十元。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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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