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1.04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
- 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證書或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1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