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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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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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第 1 條,該標準是根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的。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法務部、行政機關或公法人機構按業務與服務之性質,得制訂收費標準。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該標準是法務部根據法律規定所制定的收費標準。具體的收費標準內容需要閱讀相關法規文件。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規費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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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