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引渡法第11條,當提出引渡請求書時,必須附帶以下文件: 1. 引渡請求書內所引用的證據。 範例:證據可以是指涉及犯罪行為的文件、文件拍攝的照片或影片等。 2. 請求引渡的國家應提供涉及被告的逮捕令和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 範例:這些文件應該是來自請求引渡的國家的法院或檢察官的文件,證明被告有涉及犯罪行為。 3. 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應提供有關處罰該罪行的現行法規。 範例:這些法規可以是指涉及特定罪行的刑法條文,或者是相關的引渡協定。 此外,這些文件應該通過合法的簽證程序,如果是以外國語言撰寫的,還需要附上經簽證的中文譯本。 範例:如果引渡請求文件是以英文撰寫的,就需要提供經簽證的中文翻譯本作為附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引渡法第11條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 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 三、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 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其以外國文作成者,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 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 三、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 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其以外國文作成者,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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