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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12 條
(以函電代引渡請求書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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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於提出
引渡
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
拘提
羈押
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
第十條
所列事項,及已
起訴
或判決有罪之事實。
前項情形,其提出引渡請求書,應自羈押人犯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應即
撤銷羈押
,並不得再就
同一案件
請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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