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第12條是描述外國政府在提出引渡請求書之前,如果遇到緊急情形,可以以函電方式請求拘提羈押要求引渡的犯人。然而,該函電需提供引渡請求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的相關事實。此外,外國政府在羈押人犯後需在三十日內提出正式的引渡請求書,逾期則應立即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舉例來說,假設外國政府在提出正式引渡請求書之前,得知被引渡人犯正計畫逃亡或造成國家安全威脅等緊急情形,則可以立即以函電方式請求拘提羈押該犯人。這份函電需詳細說明引渡請求中所需的事項,例如犯罪事實、證據等。然後,外國政府在羈押人犯後必須在三十天內提出正式的引渡請求書,否則應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參考資料: - 引渡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22)
外國政府於提出引渡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第十條所列事項,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之事實。 前項情形,其提出引渡請求書,應自羈押人犯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應即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外國政府於提出引渡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第十條所列事項,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之事實。 前項情形,其提出引渡請求書,應自羈押人犯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應即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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