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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12 條(以函電代引渡請求書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政府於提出引渡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第十條所列事項,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之事實。
  2. 前項情形,其提出引渡請求書,應自羈押人犯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應即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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