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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13財物文件之扣押與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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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渡法第13條,當被請求引渡的人的財物或文件被請求扣押時,應該記載下品名和數量進行保管。待引渡請求得到批准後,這些財物和文件應該與被引渡的人一併解交。然而,如果這些財物或文件屬於第三人所有或根據中華民國法律不得扣押,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當前資料,無法得知與引渡法第13條具體相關的範例或案例。需要進一步查找相關的法律資料才能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0430402 制定)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

(0430402 制定)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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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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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13 條規定:「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