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間引渡人犯,於徵得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後,得通過中華民國領域。但人犯之通過,有妨礙中華民國利益之虞時,得不准許之。
根據引渡法第14條,外國政府在徵得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後,可以通過中華民國的領域引渡犯人。然而,如果犯人的通過會對中華民國的利益造成妨礙,則可以不准許犯人的通過。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引渡過程不會危及中華民國的利益。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和引渡法第14條有100%關聯的法規。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明確提到涉及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之間的引渡程序。有關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可能還需要查找其他法律文件或相關判例。
外國政府間引渡人犯,於徵得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後,得通過中華民國領域。但人犯之通過,有妨礙中華民國利益之虞時,得不准許之。
外國政府間引渡人犯,於徵得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後,得通過中華民國領域。但人犯之通過,有妨礙中華民國利益之虞時,得不准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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