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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15 條(外交部收受請求書後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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