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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15外交部收受請求書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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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引渡法第15条规定了外交部收到引渡请求后的处理程序。外交部应将相关文件连同请求书送交法务部,由法务部交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检察处处理。如果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应将其移交给适当的地方法院检察处处理。 作为参考案例,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法务部的办理引渡案件指南。该指南详细说明了引渡程序的各个环节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立法沿革 2

(0430402 制定)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司法行政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

(0690620 修正)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

立法理由一、審檢分隸實施後,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法院及檢察處分別由司法院及法務部監督。法務部於接獲外交部移送請求引渡之文件後,自應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爰將原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地方法院」修正為「地方法院檢察處」。   二、被請求引渡之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由何法院管轄,原法尚無明文規定,爰於本條後段增訂「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以資適用。

  • 引渡名詞
(0430402 制定)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司法行政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

(0690620 修正)

一、審檢分隸實施後,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法院及檢察處分別由司法院及法務部監督。法務部於接獲外交部移送請求引渡之文件後,自應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爰將原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地方法院」修正為「地方法院檢察處」。   二、被請求引渡之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由何法院管轄,原法尚無明文規定,爰於本條後段增訂「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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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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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15 條規定:「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