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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16法院受理請求引渡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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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法院檢察處,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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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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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430402 制定)

該管法院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0690620 修正)

該管法院檢察處,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立法理由為配合前條之修正,特將原文「法院」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0430402 制定)

該管法院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0690620 修正)

為配合前條之修正,特將原文「法院」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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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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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16 條規定:「該管法院檢察處,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