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引渡法第17條的規定,當人犯被帶到場後,檢察官有義務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告知人犯引渡的要求,並盡快將案件移送給法院。法院在接受移送案件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對人犯進行拘提羈押。 論述及範例: 就第一項的規定來說,檢察官在人犯到場後必須在24小時內對其進行訊問,這可以確保人犯了解引渡的內容和原因。舉個例子,假設一個國家要求引渡一名涉嫌犯罪的人,在他被帶到法院後,檢察官必須在24小時內對他進行訊問和告知引渡的原因。 對於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在接受移送案件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對人犯進行拘提羈押。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將人犯拘留,以確保其在引渡程序中的出庭和協助調查。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國家接受了引渡案件並對被引渡的人進行拘提,這個人就會被羈押,直到引渡程序正式結束。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刑庭。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前項移送案件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改為第一項。又審檢分隸後,法院與檢察處並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於法律條文內特別標明之必要,故將「刑庭」二字刪除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法院對於請求引渡案件,應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自得命拘提羈押。爰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人犯到場後,檢察官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加以訊問,告以請求引渡之內容,並儘速將案件移送法院刑庭。
一、原條文改為第一項。又審檢分隸後,法院與檢察處並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於法律條文內特別標明之必要,故將「刑庭」二字刪除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法院對於請求引渡案件,應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自得命拘提羈押。爰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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