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引渡法18法院之處置

快速跳轉

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渡法》第18條的規定,當法院收到引渡請求後,必須將請求引渡的相關事實和證據告知被引渡人,並要求被引渡人在收到通知後的六十天內提出答辯書。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之法官裁定中所述,當事人進行上訴時應於收到「鄰決」十日內提起上訴。

立法沿革 2

(0430402 制定)

法院刑庭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0690620 修正)

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立法理由審檢分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須於法條內特別標明之必要,故刪除「刑庭」二字。

  • 引渡名詞
  • 證據名詞
(0430402 制定)

法院刑庭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0690620 修正)

審檢分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須於法條內特別標明之必要,故刪除「刑庭」二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引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18 條規定:「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