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根據《引渡法》第18條的規定,當法院收到引渡請求後,必須將請求引渡的相關事實和證據告知被引渡人,並要求被引渡人在收到通知後的六十天內提出答辯書。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之法官裁定中所述,當事人進行上訴時應於收到「鄰決」十日內提起上訴。
法院刑庭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立法理由審檢分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須於法條內特別標明之必要,故刪除「刑庭」二字。
法院刑庭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審檢分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須於法條內特別標明之必要,故刪除「刑庭」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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