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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19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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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引渡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渡法第19條,被請求引渡人有權選任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引渡程序將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人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引渡法、刑事訴訟法

立法沿革 1

(0430402 制定)

被請求引渡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之規定。

(0430402 制定)

被請求引渡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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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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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19 條規定:「被請求引渡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