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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20 條(言詞辯論及應否准許引渡之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言詞辯論
  2.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3.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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