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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20言詞辯論及應否准許引渡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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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言詞辯論
  2. 2.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3. 3.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渡法第 20 條的規定: 1.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 意思是在引渡程序中,當第十二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期限到期時,法院應立即指定日期,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和其辯護人進行言詞辯論。這樣可以確保在引渡程序中所有當事人都有機會進行陳述和辯護。 舉例:在一個引渡案件中,根據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於期限屆滿後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和其辯護人,安排言詞辯論的日期,以便當事人就是否應准許引渡進行辯論。 2.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根據這條規定,法院在言詞辯論結束後的五天內應該製作一份決定書,詳細敘述是否應該准許引渡。這樣可以確保法院在引渡案件中及時製作決定書,以便知會相關當事人和執行引渡的相關單位。 舉例:在一個引渡案件中,法院在言詞辯論結束後的五天內製作了一份決定書,詳細討論了是否應該准許引渡的問題。 3.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根據這條規定,當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的答辯書後,法院應在三十天內結束請求引渡的案件。這樣可以確保法院在引渡案件中及時處理並做出結果。 舉例:在一個請求引渡的案件中,法院在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的答辯書後,應該在三十天內結束該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立法沿革 2

(0430402 制定)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製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0690620 修正)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之「製作」修正為「制作」。

(0430402 制定)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製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0690620 修正)

第二項之「製作」修正為「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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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20 條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