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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20 條
(言詞辯論及應否准許引渡之決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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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
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
期日
,通知檢察官、被請求
引渡
人及其
辯護人
為
言詞辯論
。
法院應於
言詞辯論終結
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
否准
許引渡。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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