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引渡法 第 20 條(言詞辯論及應否准許引渡之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言詞辯論
  2.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3.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引渡法 第2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