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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21 條
(決定書應送總統核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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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院
核
請總統
核定
之。
不能依
第六條
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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