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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21 條(決定書應送總統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院請總統核定之。
  2.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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