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引渡法第22條的規定,當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立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這意味著一旦總統同意引渡,相關的法院檢察處就必須立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告知他們引渡的相關事宜。 另外,如果總統拒絕引渡,根據引渡法第22條的規定,該管法院檢察處應立即撤銷被請求引渡人的羈押。這表示一旦總統拒絕引渡,法院檢察處就必須立即停止對被請求引渡人的監禁措施,同時禁止請求國再就同一案件向該國申請引渡。 這些解釋是根據對引渡法第22條的理解,以及提供的參考材料中的相關內容進行的。請注意這些解釋僅供參考,具體的解釋和應用應參考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於接獲司法行政部令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二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一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法院」均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二、第一項之「令知」改為「函知」。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於接獲司法行政部令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一、為配合第二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一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法院」均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二、第一項之「令知」改為「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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