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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22准許引渡之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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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2. 2.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渡法第22條的規定,當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立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這意味著一旦總統同意引渡,相關的法院檢察處就必須立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告知他們引渡的相關事宜。 另外,如果總統拒絕引渡,根據引渡法第22條的規定,該管法院檢察處應立即撤銷被請求引渡人的羈押。這表示一旦總統拒絕引渡,法院檢察處就必須立即停止對被請求引渡人的監禁措施,同時禁止請求國再就同一案件向該國申請引渡。 這些解釋是根據對引渡法第22條的理解,以及提供的參考材料中的相關內容進行的。請注意這些解釋僅供參考,具體的解釋和應用應參考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立法沿革 2

(0430402 制定)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於接獲司法行政部令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0690620 修正)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二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一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法院」均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二、第一項之「令知」改為「函知」。

  • 引渡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0430402 制定)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於接獲司法行政部令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0690620 修正)

一、為配合第二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一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法院」均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二、第一項之「令知」改為「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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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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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22 條規定:「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