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 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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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 條採屬地原則加旗國主義,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或我國籍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均適用本法,是台灣刑法管轄權的總開關。
Q · 在飛機或船上犯罪,到底適用哪國法律?
刑法第 3 條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一律適用台灣刑法,不問行為人國籍。第二項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視同於領域內犯罪。換言之,航空器/船艦的國籍才是關鍵:搭中華民國籍班機,不管飛在哪裡,機艙內就是台灣領域;搭外國籍班機,台灣原則上沒有管轄權。
白話解讀
你搭長榮班機從桃園飛洛杉磯,飛到太平洋上空時,隔壁乘客偷了你的皮夾。這裡不是任何國家的領土,但台灣刑法管得到。因為你坐的是中華民國籍的航空器,機艙內就等於中華民國領域。這條是整部刑法的開關:它決定了台灣的刑法「罩不罩得到你」。在台灣的土地上犯罪,不管你是台灣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台灣刑法一律適用。在台灣註冊的船和飛機上犯罪,就算人在公海上、在別國領空,法律上視同在台灣犯罪。反過來說,如果犯罪地點跟台灣領域完全無關,這條就鎖住了,台灣司法就算想管也要另找第 5 到第 8 條的門票才進得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 條為刑法效力範圍之總則性規範,採屬地原則為主、旗國主義為輔:第一項規定犯罪行為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不論行為人國籍均適用本法;第二項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視同於領域內犯罪。此條決定台灣刑法管轄權能否啟動,是其他條文得以適用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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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國際航班上被人打了,到底要在哪裡報案?▾
看航空器的國籍。如果是華航、長榮等中華民國籍航空器,不論飛到哪裡,依刑法第 3 條台灣有管轄權,你可以回台灣報案。如果是外國籍航空器,台灣原則上沒有管轄權,要看降落地國法律或航空器登記國法律。內行人提示:航空器國籍看的是註冊國,不是航空公司的品牌所屬國。
Q2外國人在台灣犯罪,真的會被台灣法院判刑嗎?▾
會。刑法第 3 條的屬地原則不看國籍,只看犯罪地。外國人在台灣犯罪,從偵查、起訴到判刑,全部適用台灣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實務上每年都有外籍人士在台灣被判刑的案例。內行人提示:外國被告如果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可以聲請限制出境出海。
Q3網路犯罪的犯罪地到底怎麼算?▾
刑法第 3 條只處理「領域內」的認定,第 4 條補充了關鍵規則: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就算在領域內犯罪。所以對方人在國外透過網路詐騙你,你的損失發生在台灣,結果地在台灣,台灣就有管轄權。內行人提示:跨國網路犯罪實務上最大的困難不是管轄權,而是證據取得和國際司法互助。
Q4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是什麼?▾
建立刑法管轄權基礎,於我國領域內犯罪一律適用台灣刑法,不問行為人國籍。是台灣司法能否啟動的總開關。
Q5中華民國領域到底包括哪些範圍?▾
領土(陸地)+ 領海(12 海里)+ 領空為核心,再加上法律擬制延伸的我國籍船艦與航空器。
Q6什麼叫『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法律擬制:本來不在領域內(如公海上漁船),但法律視同於領域內,產生相同的管轄效果。
Q7旗國主義是什麼?跟屬地原則差在哪?▾
旗國主義是領域的延伸,懸掛我國國旗的船艦/航空器視同我國領域。本質仍是屬地原則的擴張。
Q8在國外的台灣航空器上被偷東西怎麼報案?▾
保留登機證證明航空器國籍,回台灣向警察機關報案,主動引用刑法第 3 條第 2 項說明管轄依據。
Q9跨國犯罪如何確認管轄權?▾
三個座標:行為地、結果地、船艦/航空器國籍。有一個連上台灣,管轄就可能成立。第 3 條搭第 4 條一起讀。
Q10在台灣領海被外國人犯罪怎麼處理?▾
屬地原則完整適用,不問國籍。直接向我國檢警報案,必要時可聲請限制出境出海防止逃亡。
Q11公海上的犯罪要找哪國管轄?▾
看船艦/航空器國籍。我國籍視同我國領域,外國籍則看其登記國法律或最近停靠國法律。
Q12屬地原則 vs 屬人原則差在哪?▾
屬地(第 3 條)看「犯罪在哪裡」,屬人(第 7 條)看「行為人是不是本國人」。兩者互補,第 3 條失效才看第 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ctor_nationality | location | applicable_law | legal_basis |
|---|---|---|---|---|
| 在台灣本島犯罪 | 不問 | 中華民國領土 | 台灣刑法(第 3 條第 1 項) | 屬地原則 |
| 在中華民國領海內外國船上犯罪 | 不問 | 領海內外國籍船艦 | 原則台灣刑法(領海主權),但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無害通過權限制 | 屬地原則 + 國際法調整 |
| 公海上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 | 不問 | 我國籍船艦 | 台灣刑法(第 3 條第 2 項) | 旗國主義 |
| 外國領空中華民國航空器內犯罪 | 不問 | 我國籍航空器 | 台灣刑法(第 3 條第 2 項),可能與降落地國管轄競合 | 旗國主義 |
| 外國領土外國籍班機上犯罪 | 中華民國國民 | 外國籍航空器 | 第 3 條不適用,視第 7 條屬人原則處理 | 屬人原則(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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