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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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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而免提出保證書時,如係以有價證券以代保證金之繳納時,其繳納之有價證券,應按時價折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3 條,當被告具保願意以有價證券代替保證金時,需要按照當時的市價進行折算。這意味著具保人在繳納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時,需要以該有價證券的當前市價作為基準進行折算。具體的折算方式可能會根據當時的金融市場狀況而有所變動。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具保人按照實際價值繳納保證金,以保證被告能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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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3 條規定:「具保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而免提出保證書時,如係以有價證券以代保證金之繳納時,其繳納之有價證券,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