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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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4 條,受責付者須是被告輔佐人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此外,受責付者還可以是居住在被告所管轄區域內的其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的人,只要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即可。 然而,具體選任受責付者的標準並未在該法條中明確規定。可能的參考資料包括: - 《臺灣檢察制度研究》(邱郁芳, 檢察署刑事局編, 2017)- 本書探討了臺灣檢察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它可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案例分析。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這部法律是中華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法規,該法律可能對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4 條進行了更詳細的解釋和法院判例的概述。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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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