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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於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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