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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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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於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4 條,受責付者須是被告輔佐人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此外,受責付者還可以是居住在被告所管轄區域內的其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的人,只要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即可。 然而,具體選任受責付者的標準並未在該法條中明確規定。可能的參考資料包括: - 《臺灣檢察制度研究》(邱郁芳, 檢察署刑事局編, 2017)- 本書探討了臺灣檢察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它可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案例分析。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這部法律是中華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法規,該法律可能對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4 條進行了更詳細的解釋和法院判例的概述。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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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