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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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 (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人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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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15條規定,法警室應準備具保商舖或殷實之人稽核登記卡,以備隨時稽查。如果發現有經常人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並拒絕其保證,並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法警室應該建立稽核登記卡並隨時稽查,以確保具保商舖或殷實之人的合法性。如果發現有人經常在法院或檢察處具保,應該向檢察官報告並拒絕其保證,同時調查是否存在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等不法情事。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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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