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格式如附件 (七) ) 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載明,於辦完手續後,由書記官附卷存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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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格式如附件 (七) ) 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載明,於辦完手續後,由書記官附卷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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