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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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6 條,被告在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按照「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的格式進行具保或責付手續,並在辦理過程中逐項載明辦理時間。完成手續後,書記官應將相關文件附卷存查。這表示檢察官在命具保或責付時,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單進行具保或責付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全數檢附案卷中。具體的操作方式和要求可參照相關的文件指引,例如附件 (七) 的格式。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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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