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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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辦理程序單分由左列人員記載: 一 日期至檢察官命具保、責付之時間 (採二十四小時) 各欄,由紀錄書記官或法警長記載。 二 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記載。 三 法警查保完畢時間欄,由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四 被告保外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或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五 檢察官批保時間欄及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等欄,由書記官記載。 (看守所收受釋票時間,可依據釋票登記簿上看守所簽收人員之簽收時間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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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17條規定了前條辦理程序單上各欄內容及記載人員。根據此條,辦理程序單上應記載日期至檢察官命具保、責付之時間、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法警查保完畢時間、被告保外時間、檢察官批保時間及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等欄。其中,日期至檢察官命具保、責付之時間欄由紀錄書記官或法警長記載,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記載,法警查保完畢時間欄由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被告保外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或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檢察官批保時間欄及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等欄由書記官記載。在看守所收受釋票時間方面,可以依據釋票登記簿上看守所簽收人員的簽收時間來記載。 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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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