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18 條,當被告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找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值日檢察官應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在非辦公時間和例假日處理具保或責付的事宜。設立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被告能夠及時釋放,以免因找不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而造成被告的無故羈押。然而,該項規定具體實施的細節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