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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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