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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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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經檢察官命
責付
者,應由得為其
輔佐人
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出具受責付證書,載明如經
傳喚
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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