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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經檢察官命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出具受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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