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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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3條,當檢察官命令某人負責付款的時候,該人應出具一份受責付證書。該證書應載明被傳喚後隨時到場的承諾。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有關連的範例我在提供的內容中找不到。
- 被告名詞
- 責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傳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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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