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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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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顯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縛其身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時的程序。當被告需要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但在途中若沒有明顯的脫逃可能,則不得對被告進行束縛。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法務部警政署「毫無逼迫或抗拒之情形,不得強制人民受拘束,即使具緝拿或護送犯罪嫌疑人犯之權限,亦須依法辦理,否則受到刑事告訴後,應以蓄意傷害罪回復人民權利及承擔刑事責任」之解釋。

  • 被告名詞
  • 陳明名詞
  • 責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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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7 條規定:「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途中如非顯有脫逃之虞時,不得束縛其身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