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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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時的程序。當被告需要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但在途中若沒有明顯的脫逃可能,則不得對被告進行束縛。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法務部警政署「毫無逼迫或抗拒之情形,不得強制人民受拘束,即使具緝拿或護送犯罪嫌疑人犯之權限,亦須依法辦理,否則受到刑事告訴後,應以蓄意傷害罪回復人民權利及承擔刑事責任」之解釋。
- 被告名詞
- 陳明名詞
- 責付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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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