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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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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四) ) ,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形記明,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辦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8條規定,在被告當日無法找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的情況下,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其中應記明檢察官所指定的具保責付情形,并交給被告或被告的輔佐人收執,以便他們能夠持單去法警室進一步辦理手續。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制度普及手冊》(104年5月修訂)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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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8 條規定:「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