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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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8條規定,在被告當日無法找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的情況下,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其中應記明檢察官所指定的具保責付情形,并交給被告或被告的輔佐人收執,以便他們能夠持單去法警室進一步辦理手續。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制度普及手冊》(104年5月修訂)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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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