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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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9條,當被告無法按照指定的保證金額找到妥善保證時,檢察官可以根據案情裁量酌減保證金額,命令被告繼續尋找保證金,或者不命令具保證而將責任轉給被告的協助人或適當的其他人。根據現行法規,尚無從參考資料中找到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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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