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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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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除適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檢察官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9條,當被告無法按照指定的保證金額找到妥善保證時,檢察官可以根據案情裁量酌減保證金額,命令被告繼續尋找保證金,或者不命令具保證而將責任轉給被告的協助人或適當的其他人。根據現行法規,尚無從參考資料中找到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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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9 條規定:「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除適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檢察官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