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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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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除適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檢察官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
具保
而
責付
於得為其
輔佐人
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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