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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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5條規定,被告帶回時,應由檢察官訊問後解還押所。具體而言,根據此條規定,當檢察官對被告進行帶回時,必須先進行訊問,然後解送至押所。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對被告的合法訊問權利,並確保被告適當地被預防羈押。然而,由於提供的資料片段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案例,無法進一步詳述相關的實際應用案例。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還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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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