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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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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4條,司法警察人員在查訊被告或者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的情況下,應該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例子: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檢察官指揮一名司法警察人員去查訊一名被告,該司法警察人員必須在完成查訊後將辦理結果報告給該管檢察官,同時也要報告該管司法警察官。這樣的舉報程序能夠確保聯繫和資料流通,以維護偵查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 司法警察名詞
  • 被告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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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4 條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