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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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4條,司法警察人員在查訊被告或者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的情況下,應該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例子: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檢察官指揮一名司法警察人員去查訊一名被告,該司法警察人員必須在完成查訊後將辦理結果報告給該管檢察官,同時也要報告該管司法警察官。這樣的舉報程序能夠確保聯繫和資料流通,以維護偵查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 司法警察名詞
- 被告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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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