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