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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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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3條,如果司法警察官和被告需要在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並且不能於當日返回,他們應當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暫寄押被告於該看守所,但被寄宿期間不得超過三天。 例子:如果一個案件的被告需要和司法警察官一起去其他地方調查共犯並且無法於當天返回,司法警察官應當事先向該管檢察官提交原始押票的影本行文給當地看守所,並暫時將被告寄宿在該看守所,但被寄宿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被告名詞
  • 押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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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3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