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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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3條,如果司法警察官和被告需要在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並且不能於當日返回,他們應當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暫寄押被告於該看守所,但被寄宿期間不得超過三天。 例子:如果一個案件的被告需要和司法警察官一起去其他地方調查共犯並且無法於當天返回,司法警察官應當事先向該管檢察官提交原始押票的影本行文給當地看守所,並暫時將被告寄宿在該看守所,但被寄宿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被告名詞
- 押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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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