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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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17 條,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的指揮調度。這表示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可以指定司法警察機關辦理特定案件,並對他們進行指揮和調度。這種協作方式可以提供更有效的偵查工作。例如,檢察官可以要求司法警察機關設立專責小組,專門負責調查某個犯罪案件,並確保他們遵守檢察官的指示和調度。這有助於加強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之間的合作,提高偵查犯罪的效率和效果。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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