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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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