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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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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逕予獎懲,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函報法務部,記一大功或大過者,並送銓敘備。
  2. 2.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並於年度終了時,列入考績考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7條的規定: 1. 獎懲事實的具體內容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後,通知受獎懲的人的主管長官,然後函報法務部。如果是記一大功或大過的情形,還需要送銓敘部核備。 2. 受獎懲的人的主管長官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應該做登記,然後在年度終了時將其列入考績考成。 以上是對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7條的釋義。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當檢察官執行職務時進行獎懲時,需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的獎懲事實,並通知受獎懲人的主管長官。對於記一大功或大過的情形,還需送銓敘部核備。受獎懲的人的主管長官則需在接到通知後進行登記,並將其列入考績考成。 參考資料: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銓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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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7 條規定:「本辦法之逕予獎懲,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函報法務部,記一大功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