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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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逕予獎懲,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函報法務部,記一大功或大過者,並送銓敘部核備。
- 2.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並於年度終了時,列入考績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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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7條的規定: 1. 獎懲事實的具體內容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後,通知受獎懲的人的主管長官,然後函報法務部。如果是記一大功或大過的情形,還需要送銓敘部核備。 2. 受獎懲的人的主管長官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應該做登記,然後在年度終了時將其列入考績考成。 以上是對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7條的釋義。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當檢察官執行職務時進行獎懲時,需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的獎懲事實,並通知受獎懲人的主管長官。對於記一大功或大過的情形,還需送銓敘部核備。受獎懲的人的主管長官則需在接到通知後進行登記,並將其列入考績考成。 參考資料: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銓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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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