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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之逕予獎懲,由該管檢察長列敘具體獎懲事實,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後,函報法務部,記一大功或大過者,並送銓敘備。
  2. 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應予登記,並於年度終了時,列入考績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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