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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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予獎懲而為前條所未列舉者,得酌情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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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6 條規定,對於其他應予獎懲而為前條(即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5 條)所未列舉的情形,可以酌情比照前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法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 6 條規定,對於涉及到警察人員獎懲的情形,如果沒有特別列舉,可以參照該條規定辦理。 例如,如果有一位警察因為執行職務時有優異表現,但該表現並未在前述的法條中特別列舉,則可以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6 條,酌情比照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獎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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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