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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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一條,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予獎懲時,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辦理: 一、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或記功一次: (一)維持勘驗秩序因而消弭事端者。 (二)營救被害人得力者。 (三)協助偵破重大案件勤勞卓著者。 (四)排除困難完成重要任務者。 (五)查獲在逃要犯者。 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 (一)查獲妨害國家重大法益之在逃要犯者。 (二)冒險犯難協助偵查刑事重大案件著有績效者。 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申誡或記過一次: (一)玩忽命令或措置不當致貽誤要公者。 (二)拘提人犯或其他飭辦事項工作不力屢戒不悛者。 (三)不協調配合致影響工作者。 (四)無故延擱公文致貽誤要公者。 四、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 (三)故意不遵守法令或秩序情節重大者。 (四)處理案件故為出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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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25條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獎懲時,應按照以下規定核實辦理: 一、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嘉獎或記功一次: (一)在勘驗中維持秩序並解決麻煩。 (二)在救助被害人方面表現出色。 (三)在協助偵破重大案件方面表現勤奮傑出。 (四)在克服困難中完成重要任務。 (五)緝捕逃犯。 二、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記大功一次: (一)緝捕妨害國家重大利益的逃犯。 (二)在協助調查重大刑事案件方面冒險並表現出成績。 三、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視情況作出警告或記過一次: (一)由於忽視命令或處理不當而導致延誤公務。 (二)在拘提犯人或其他工作方面表現不力,並多次受到勸戒但無改進者。 (三)不協調合作對工作人員產生影響。 (四)無故延遲文件而導致延誤公務。 四、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並且不遵從指揮。 (二)嚴重疏忽職務。 (三)有故意違反法令或秩序的情況。 (四)處理案件時出入不當。
- 第十一條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核名詞
- 勘驗名詞
- 法益名詞
- 偵查名詞
- 申誡名詞
- 拘提名詞
- 合致名詞
- 故意名詞
- 法令名詞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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