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1 條(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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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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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該條法規規定在司法警察機關中,對於執行本條例所規定的事務時,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出色的表現或違反職務的情形,負責人即可採取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罰或獎勵措施。若違反職務情節嚴重,甚至可以函告上級長官,請求該長官處以解職或其他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出色,可以根據該條例予以嘉獎、記功、記大功等獎勵,以鼓勵其優秀的工作表現。另外,如果一位司法警察違反職務規定,例如貪污行為,根據該條例,負責人可以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相應的懲罰,以約束其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警察違反職務情節特別嚴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函告上級長官,請求解職或其他相應的處分。這是該條例下的一項特殊措施,專為處理情節嚴重或重大的職務失職情形而設立的。 以上,是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的釋義,並簡單說明了該條例下的懲罰和獎勵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懲罰和獎勵內容可能受內政部商請銓敘部的定案所影響,可參考相關法規及文件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340315 制定)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申誡名詞
- 撤職名詞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3 條條文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4 條條文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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