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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1 條(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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