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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3 條(司法警察官(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 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 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
  2.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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