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4 條(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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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4條規定了哪些人員可以被認定為司法警察,以及他們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檢察官和推事的命令。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以下人員可以被視為司法警察: 1. 警長、警士:指的是一般警察機關內部的警察階級,包括警長和警士。 2. 憲兵:指的是負責執行軍事警察任務的憲兵人員。 3. 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指的是負責執行特定專業領域警察任務的警察人員,例如鐵路警察、森林警察、漁業警察、礦業警察等等。 4. 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指的是負責執行海關和鹽場相關任務的巡緝員警。 根據第2項的規定,第三款和第四款的人員只能遵守與他們職務相關的事項的檢察官和推事的命令。 以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為例,該法條規定了司法警察需要即時開始調查犯罪嫌疑者,並向相關檢察官和前述的司法警察官報告調查情況。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司法警察的職責包括依法協助偵查犯罪,並沒有限制管轄區域的要求。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稱警察是指警察機關和警察人員的總稱。警察勤務條例第3條則明確規定了警務的執行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說明了警察勤務內的協作和分工。 這些資料是根據法律文本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來回答的,因此與提供的參考資料相關聯。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340315 制定)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 一、警長、警士。 二、憲兵。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 一、警長、警士。 二、憲兵。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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