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4 條(司法警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 一、警長、警士。 二、憲兵。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
-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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